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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

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健康产业专委会章程

一、总

第一条 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健康产业专委会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由广东省健康行业中从事医疗机构,健康养老,医药企业,医疗器械,康复医疗以及为经营提供相关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分支机构,在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大健康产业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广东省健康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大健康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引导和推动从事健康企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健康产业企业质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四)开展大健康产业相关企业销售、质量体系和管理等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开展健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并遵照广东省健康产业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业各项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个人;

(七)组织国内外健康产业技术与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专委会编辑有利于大健康行业发展的文献、刊物;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九)组织实施广东省健康产业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专委会会员

第五条 凡在广东省从事健康产业实体经济以及为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企业、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健康专委会,经批准成为专委会会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办法;

(二)合法从事健康行业相关产业

(三)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七条 分会本专委会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经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广东省大健康产业专委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第八条 专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委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专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事项的决议;

3.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服务;享受本专委会组织的采购白名单;

4.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提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本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委会会员的义务

1. 执行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决议,遵守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办法;

2. 维护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4. 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和本专委会担任职务层次拟定的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研究会五年换届一次,每届收取会费标准:

普通会员单位:     5万元/届;

副会长单位:      15万元/届;

常务副会长单位:   25万元/届;

会长单位:       30万元/届。

5.关心本专委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会费纳入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财务统一收支和监管。

第十条 专委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秘书处;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拒绝参加本专委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管理机构为工作小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委派,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和副主任委员二名,秘书长一名, 工作人员若干。工作小组单位由专委会理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专委会会员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委会财务管理归属广东省健康产业专委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本分会按照《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健康产业专委会章程》规定,于每年年底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由专委会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健康产业专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本专委会工作办法的修改,由专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健康专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由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大健康产业专委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会健康产业专委会

                                                2024.5.31